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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拟禁止租售业主共有车位

新闻来源: 新闻作者: 新闻责任编辑: 添加日期:2007-10-19


    近日,广州市交委公开征求《广州市停车场条例》草案稿的意见。草案稿从源头抓起解决停车难,规定新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,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;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出租。 

  解决“停车难”的矛盾,关键在于源头。草案稿对此作了具体规定:一是明确了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、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车辆停放的需求,会同市交通、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停车场专项规划;二是强化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地位与作用,要求新建、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。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使用;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,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。

  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,草案稿规定: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,包括小区露天临时停车场、人防工程停车场等,其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出租。建设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车位、车库,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;在建筑区划内充分公示后没有业主愿意购买或承租的,可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租售。

  此外,草案稿规定:如不按标准配建停车场,或者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的,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,按每车位处以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综合《广州日报》报道

来源:《东方早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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