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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今后3年提供3万余套廉租房 让居者有其屋

新闻来源: 新闻作者: 新闻责任编辑: 添加日期:2007-10-19


    省政府日前出台了《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》。那么,哪些家庭才能住廉租房?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是多少?经济适用房政策作了哪些调整?为此,记者采访了省政府有关部门。

  《实施意见》最大的亮点是廉租房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扩大了。自2008年起,城市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,都将被逐步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。

  《实施意见》规定,廉租房的保障采用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,主要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。考虑到孤寡老人、军烈属、残疾人等特殊保障对象的实际需要,对其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。

  廉租房不搞“终身制”,实行动态管理,一旦条件超标,即实行退出机制。

  《实施意见》对我省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作了严格界定:即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%以下、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。按照这一标准测算,今后3年,全省每年需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320万平方米左右。同时明确,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、解困房、安居房等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48平方米的家庭,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,均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。享受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如购买经济适用房,就不再享受廉租房政策。

  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,对高层、小高层则可适当放宽,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。

  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;满5年转让的,应向政府交纳一定的价款,政府可优先回购。

  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,有条件的可建设农民工公寓或集体宿舍进行出租。(金涛)

来源:温州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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